2012年8月28日 星期二

財報發布時間

月報、季報、及年報,各項財報的發布日期

證券交易法( 第36條)

年報
一、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,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、董事
    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。

季報
二、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、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,公告並申
    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。

月報
三、於每月十日以前,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。
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   連結舊法規內容   
本法 101.01.04  修正之第 36 條第 1  項第 2  款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
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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